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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有流浪教師,也製造流浪警察吧

取自自由時報
資培育法在民國八十三年公布,隔年實施,打破由師範體系產生師資的單一路徑,其它大學也能設立教育學程培養中小學師資。然而,無法獲得正式聘用的流浪教師問題,也在數年之後慢慢產生。雖然儲備師資大幅增加,卻未盡速達到淘汰不適任教師的理想目標,紙上談兵無法避免人的劣根性從中作梗。 

流浪教師為數眾多,卻不見師範院校學生大聲疾呼,要求政府保障他們的工作權,修改師資培育法走回頭路,是這些師範學生比警校學生懂事與服從?了解開放競爭才能提升自己的競爭力?然而教育部並未研擬修改師資培育法,限制師資產生的管道與數目,消除存在已久的流浪教師現象,反而交由個人理性選擇評估來決定是否要當老師。

既然都能夠破除師範體系的師資培育單一途徑,為何不能以更開放的思維培訓警察?假如要打破溫室警校生的擔憂,怕三年內競爭不過一般考生而賠款,虛擲二到四年的公費培訓,何不先從收取學雜費著手呢?收取學雜費之後,勢必能過濾滿嘴冠冕堂皇,心裡盤算著享用國家提供免費資源者。接著第二步就是廢除六年賣身契的規定。 

警界內部認為警校體系出身,比年特班考生要聽話、服從。這種比較是不合理的,警校生沒有六年賣身契,遇到奇怪的長官一定會喊老子不幹了!既然會有賣身契,即可合理推論是為避免抗壓性不夠的警校生太快離職,等到工作四年也就習慣了。高中畢業就進警專的人,沒服兵役、無社會工作經驗,未嘗過令人憤怒的對待,無從比較長官的觀念、做法是否合乎社會大眾的邏輯,所以自然聽話、服從囉。 

讀警校收取學雜費,廢除六年賣身契,便不存在落榜賠款的悲劇,警察考試分流的保障措施就顯得多餘。目前的分流措施名額,內外軌名額極端不均,外軌考生只能競爭它們「好心」挪出的名額。人們都知道如果過度保護國內產業,國內產業就不具有與外國產業競爭的實力,而且也會導致民眾需要用較多金錢購買品質不佳的商品,假如是你,你會多花冤枉錢買次級商品嗎? 

在警察特考不分內外軌時期,警專生仍有七成的國考合格比率,而在分流制的合格率則有九成以上,這意謂著仍有超過七成的警專生,是具有和一般生匹敵的考試實力,假使為了那少數因為自身因素無法通過國考考試的警專生(內軌制不用考體能,分發依據「在校」成績,違反先考後訓國家考試原則,這公平、合法嗎?),而製造錄取名額明顯不合比例的保護政策,放棄改革潮流,而犧牲錄取可以取代他們的一般生,就顯得極為不智與反淘汰。

另一項需要釐清的論點係受訓時間問題(警專二年、警大四年),四等行政警察的受訓期間由十個月演進到一年半;三等警察則要受訓二年。警專生的最後半年是用來準備國家考試,所以專業訓練時間實際上是不滿二年的;年特班的每周學、術科時間大約卅小時;美國的警察學校教育期間約為半年。三等外軌警官受訓二年,為何警大的警官養成教育要四年?似乎極少人思考這裡面的問題,廢除警大四年制,改成由三等考試培訓警官,才是真正節省國家資源的聰明做法。 

民國七十七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改制,警界於幾年前開放一般民眾報考三、四等警察特考,理由之一係為提升警察素質,這理由不啻自打嘴巴,間接否認警專的專業訓練品質,看看民眾詬病超過十數年的吃案行為;報失竊,受理警員會要你填寫失竊物品簿冊,卻不會給你報案三聯單;受理報案的同時還會「熱心」提醒你有誣告罪的風險;可是,車禍案件警察就立刻變身為局外人,不方便提供意見。

要是保障制度下出身的某些警察沒有工作熱忱,是不是應該由其他具有民間企業工作經驗(了解工作的辛勞),更需要一份穩定工作養家餬口,又能通過國家考試的民眾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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