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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派出所實習心得上篇


過第一階段四個月的時光後,七、八月的日子也不得閒,警專安排二個月的派出所暑期實習,並且派員向特考班學員宣導實習注意事項,強調我們並無公務員資格,只能眼看、耳聽,不能動手做,並且詳細地舉例一般的雜務也最好不要做,譬如:升旗、打掃。 

心想既然警專耳提面命的叮嚀,實習期間不用動手做感覺很好,畢竟不像監所管理員實習還能額外領取三千元的實習津貼。然而,警專的「政策宣導」似乎沒有完全下達至派出所,仍舊有警員把自己的職務交給特考生、正期生處理,例如:指導員將交整工作丟給實習生,而自己躲在路旁玩手機,直至上級單位督勤才糾正那位警員。

礙於實習成績掌握在指導員手上,實習生也不敢斷然拒絕這些違反規定的「拜託」。警專在這方面的措施不夠完善,像是如何申訴不合規定的要求,以及向誰申訴才能獲得有效的處理,也沒有考量到實習生可能面臨的窘境,等於自我破壞當初實習坐談會所宣導話語的正當性。

不曉得警專有無界定實習、見習的差異。在醫界的見習定義是「僅限於非侵入性的操作」,「學習如何去評估病情的部分,和了解臨床工作的流程,應該是見習階段學習的重點。此時侵入性的評估工作仍然是禁止的。」 

醫界實習的意義是「實習醫生做的已經是一般醫生該做的事情,所以只要是危險性不太高的侵入性的評估、檢查與治療,實習醫師在資深醫師的督導下,都必須要學習去操作執行,此時當然他不可能有獨當一面的能力,但是他會被醫院當成第一線的人力運用。」 

新聞媒體曾報導有實習生參與取締職業賭場負傷的事件,雖然結局圓滿,卻也充滿危險性,萬一發生更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因不具公務員資格,後續的賠償事宜想必會令家屬焦頭爛額。當某些派出所的警察便宜行事,不顧慮實習生的身分而讓其身陷險境時,實習生應該立即打電話給警專告知,讓警專介入保護自身權益。由此可見政策要確實的貫徹執行有其實際困難,完全無法避免實務機關將政策視若無物的情況。 

因此,警專有必要與實務機關好好討論實習、見習的定義,以及是否能完全落實保障特考生、正期生寒暑假實習的人身安全,不因派出所警察的不同認知造成實習生發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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