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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便宜又好用的契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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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聽說中壢有間外資企業的待遇、福利不錯,便不斷「鼓勵」本人轉換就業跑道,心想要是不親身體驗家人的道聽塗說,他們會像故障地錄放影機重覆播放相同的片段,認為沒去應徵這份工作很可惜。於是我用九個月的寶貴光陰,證明高中同學的先見之明(萬一沒升正職怎麼辦?),然而有智慧的他只糟蹋卅天。

人資經理與數位應徵者面談時,得意洋洋地說明這家企業有六至十個月的年終獎金,也表示工作上手、表現良好就有機會升正職。可惜這位早該退休讓賢的經理,省略某些負面訊息,例如:工廠訂單淡旺季的期間是?萬一工作表現優良,契約到期日是在淡季,雇主為節省成本還會讓人升正職嗎?或是工作契約期間到一半遇上淡季,是否就立刻終止勞動契約? 

以及刻意忽略為什麼勞動契約只簽九個月,而且還是分三分契約(每份期間三個月),期滿還要間隔三個月後才能續簽契約,這種規避法律的作為。他當然也沒告知契約工期間不會併入正職的年資,更不會透露民國九十九年才升正職的員工,夜班津貼從六百元調降為三百元的芝麻蒜皮小事。對於外資企業有錯誤想像的我們,還不知道葫蘆裡面賣的是什麼藥。

開始上班之後,不論是好心的正職員工,還是愛嚼舌根的婆婆媽媽、叔叔伯伯都會有意無意提到,誰誰誰的家人或阿姨、舅舅在隔壁單位任職,結果沒多久那個誰誰誰就升了(不知道是生男還是生女?);不然就是隔壁單位,打混摸魚的契約工送瓶金門高粱給課長,也升正職(比去廟裡拜註生娘娘還有用)。那沒有家人親戚、不會逢迎拍馬的人要怎麼升正職呢?這真的只能碰運氣了。 

碰運氣?分配到無須阿諛奉承的部門主管會觀察你的工作狀況,像是「積極配合平日、假日加班」的要求,以及部門聚餐「一定」要出席,這樣才能漸漸和正職員工打好關係,對於日後升正職頗有幫助。假如不確定能否升正職,或是契約結束前二個月被調到楊梅的工廠,最好開始騎驢找馬尋找下一分工作。

對了,這間工廠的淡季旺季期間是下半年和上半年,如果契約到期日是下半年,你會面臨四種情況:一、主管會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二、有良心的讓你工作到期滿;三、調到楊梅的建材工廠;四、升正職(表現優良、逢迎拍馬、人脈關係和出席聚餐)。楊梅的工廠是契約工的終結站,雖然那邊的人事主管一樣會說:表現良好有機會升正職。但是實際上,他們只會拔擢有人脈背景、高中職學歷的契約工,而且中壢的正職員工也會支援楊梅的產量,所以,那邊的契約工升正職機會極為渺茫,而且有人來五次才升正職,他幫僱主節省五年的年終獎金。 

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提到: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勞動基準法第十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這也難怪要間隔三個月才能續簽勞動契約,原來是雇主要規避法律,節省人事成本而產生鑽法律漏洞的行為,只能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本人強烈要求修改勞動基準法第十條的部分條文內容,將三個月改為六個月,讓少數沒升正職的契約工看開找更好的頭路;或是將「未滿三個月而」修改成日後二字,自動強迫鑽法律漏洞的資方累計契約工年資,不讓這種外資企業排除契約工的工作期間。勞委會、勞工局應該考慮派間諜臥底全臺各大企業,體驗勞工階級可能面臨的雇主壓榨、剝削之情事,才能制定更完善的勞動基準法。 

政府禁止企業使用三個月的試用期,結果有的雇主改用「試用期」九個月的契約工,省年終、省資遣、省福利,臺灣的契約工真是比三年一簽的外勞還不如。

留言

  1. 好複雜阿 orz
    現在沒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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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委會有規定沒有試用期這回事,不過很多雇主都會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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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想請教像這種捲軸式的版面,是怎麼辦到的呢 ("@@)?? 謝謝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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