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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你是網路匿名攻擊的加害者還是受害者?

反匿名攻訐/Anti-Anonymous Troll反匿名攻訐/Anti-Anonymous Troll反匿名攻訐/Anti-Anonymous Troll反匿名攻訐/Anti-Anonymous Troll
是恰巧逛到這個網誌發現反匿名攻訐的網路串聯活動,會發動這個串聯是發起人在網路上被匿名攻擊,他也發現到其他人有遭遇類似的情形,所以發起這項串聯。很多活動都是有人遇到不幸、不愉快的事情,才激發出為社會貢獻一份心力的舉動,事情沒發生前以為天下太平。當然八年前的我是認為網路是「無害」的,直到遇到類似事情才驚覺,網路其實埋伏很多匿名的不定時炸彈。

校園電子佈告欄是匿名攻擊的濫觴,假如和網友一言不合吵起來,或是其它方面互相得罪,其中一方就會動員外系的狼狽,以及啟動養了很久的分身帳號發動匿名攻擊,被攻擊的人是一頭霧水、啞巴吃黃蓮,不知道敵人的真實身分。攻擊的主要目的在於散播私人資訊,促使你噤若寒蟬不再發言,可說是最有效、最節省成本的攻擊方法。犯罪成本幾乎都只是停權了事,真正訴諸法律途徑可說是少之又少,只能私底下自力救濟追查藏鏡人是誰。

個人的新聞臺、網誌遭受匿名攻擊的情形,我的「感覺」沒有校園電子佈告欄那麼嚴重。我之前玩的新聞臺,有一段時間沒管理,突然發現有一則匿名的無禮留言,便立刻刪除。匿名的攻擊留言讓管理者恨得牙癢癢;卻「保護」留言者的個人隱私。指責匿名攻擊者懦弱無濟於事,因為這是系統給出的自由選擇,最「積極」的作法就是要經常管理網頁,或是關閉留言功能。

網路匿名攻擊是個人修養問題,攻擊者似乎忘記「入境隨俗」的基本認知,憑仗匿名留言的方便性,挑戰網頁管理者的度量。可能有人會說網誌作者也有責任,或許是文章寫的太偏激、做人失敗,所以招來不速之客登門挑釁。雖然有些人樂於扮演藏鏡人這個腳色,但是只要文章內容不違法、不破壞基本道德觀,都沒有藉口可以在別人地盤上撒野。閱讀者要養成的是馬上換臺的反射行為,而不是對方配合你寫些無關痛癢的網誌文章。

我之前網誌的留言設定是經管理者同意後才發布,這樣是能過濾不順眼的留言,卻造成某種程度不方便,後來放下心中的擔子更改留言設定。到目前為止只碰到一則不禮貌的留言,對方是有留部落格網址,但是卻不知是何許人也,倒是廣告留言比較常出現。雖然有法律途徑可供救濟,但是法律懲罰所給予的犯罪成本,根本就是杯水車薪。而且大眾都還有息事寧人比較有效率的想法,導致匿名攻擊始終源源不絕。
甲、我們為我們說過的話(打過的字)負責,同時保留權利來限制我們部落格上那些不遵守基本文明標準的迴響內容。
乙、我們不會在網路上說那些我們無法面對面說出口的東西。
丙、如果情勢漸趨緊張,我們會在公開回應之前先私下聯絡。
丁、當我們相信有人正不公平地攻擊他人,我們會採取行動。
戊、我們不容許匿名迴響。
己、我們不理會戳樂。
庚、我們鼓勵部落格服務提供者確切落實他們的服務聲明。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留言

  1. 每個人都該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我也討厭匿名, 不管攻擊或善意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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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还没遇到过,即没有攻击过,也没有受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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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也没有遇到过,有空去我那走走,可以的话可以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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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ello Mr. Shen. You really have a lot of traffic here. A professional blogger you are. Your site has a great look and appeal!
    Talk to you later - your friend in America, Speedcat Hollyd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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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玩過bbs的就能感同身受發起此串聯的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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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對啊,校園電子佈告欄的幕後黑手非常多,有時候連管理者都無法讓人相信。敬而遠之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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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eautiful photos?http://henryleongblog.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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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自己的看法,把它們寫出來貼在網路上表達自己的想法是很正當的。

    可是就是會有一些人想要強勢的變更作者的想法,匿名攻擊的有,甚至連熟悉的訪客也會這樣直接再blog回應上攻擊blogger,從來不會想說回到自己網誌上表達自己的想法就好。

    台灣的民主還不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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