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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號1188-DK的汽車撞我

前 些日子的星期六下午游完泳之後,抽空到臺中市英才路那邊的電腦賣場看電腦,看完筆記型電腦之後回賃屋處。騎到中港路和黎明路那邊 (統聯朝馬站舊址) ,突然被一輛偏離車道車頭往右邊閃的黑色保時捷休旅車擦撞到我的機車左後方!我當時的車速不夠快,才會被撞上,讓我滿訝異的,這就是意外吧! 擦撞的瞬間機車左右搖晃了幾下,就往左邊傾倒。我跌個四肢著地,膝蓋和手掌都磨破皮流血,最怕痛的我一次擦傷好幾個部位,真是給我「賺到」了。趴在地上後,忍著疼痛立刻把車扶起來,擦撞到我的汽車男性駕駛繼續往前開了十幾公尺之後,才把車停下來,可能是副駕駛座他的家人提醒他停下來,避免演變成肇事逃逸。那位男駕駛「很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牽離原位。一輛計程車也停在一旁,一場三角關係就此展開。 車牌1188-DK的駕駛推托是為了閃避計程車才會擦撞到我,而計程車司機則說根本不關他的事,接著就說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黑色保時捷休旅車駕駛卻說不用叫警察,他會負責賠償我的損失,很主動地留下英文姓YUAN和行動電話號碼,以及掏出一張千元鈔票,「體貼」地叫我去看醫生,並說星期一在打電話和他聯絡。而我則是心裡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報警處理,因為覺得這場意外對我來說不是很嚴重 (不嚴重? 一雙新臺幣三千多元的耐吉慢跑鞋破損一隻、機車車頭左邊車殼受損 ) 。我拿了一千元傻傻地自己忍著傷痛騎車看醫生。那兩位駕駛應該也立刻解散吧。 心裡一直認為沒報案怪怪的我,到了當天晚上就拉同學陪我去西屯派出所補報案。入口處值班員警打了通電話給交通隊的同僚,交通隊的警察 ( 接電話的那位 ) 口氣不好地說不要把他們當成討債集團!而我還是說要報案,他們就派一位警察來記錄我的筆錄和到現場畫沒了現場的現場圖。這是我第一次坐上警車,負責處理的警察對我抱怨民眾的態度不佳,導致開車的那位警察為了維持他自身的尊嚴,而不向民眾開罰單,也就是說他不太想為了開罰單遭遇違法民眾的輕蔑態度。反正這位警察有沒有取締交通違規,薪水也不會因此額外增加。 星期一時,打電話給1188-DK號車的駕駛,對方死都不接電話,傳了四封簡訊也沒回應!星期二晚上十點多那位承辦警員居然打電話問我說連絡的如何?嚇我一跳勒!警察就說驗傷單準備好就掛電話,大概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我來不及問那接下來要怎麼辦。心情鬱悶的我跑去找讀法律系的學妹,他說發生車禍拍照前一定不能移動車輛,不然警察沒

嚴刑峻法違反誰的人權?


臺灣社會的治安問題發生頻率增多時,社會大眾就會要求政府「治亂世用重典」,對罪犯處以重罰,以降低犯罪率。不過當要求政府重罰罪犯的民意出現時,也會有反對意見出現,說刑罰加重並不能有效遏止犯罪的發生,也有違反人權的疑慮,也因為有反對意見的存在,讓政府無法採取「用重典」的措施,因此臺灣的犯罪率無法降低。

效法西方保障人權是立意良善的,可是因為要保障罪犯的人權,無法確實讓罪犯受到實質上的懲罰。學習西方的保障人權,可是卻沒有將西方的法律精神一併移植,拿美國為例:美國人犯重罪會被判刑數十年以上甚至達百年的刑期,或是會被判終生監禁。而臺灣的刑法最多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可是無期徒刑卻會因為犯人表現良好而假釋出獄,頂多關個十幾年就會放出來。無法達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如果依照契約論的觀點,當每個人都遵守法律時,那就是有遵守契約可以受到保障,而違反契約時就必須受到懲罰。既然違反契約有何條件可以向遵守契約的人,講求保障人權的要求?對於遵守契約的守法者會公平嗎?對於保障違約的人是否反而是特權呢?這好像是臺灣的人權團體所忽略。

對犯法的人採取嚴厲的懲罰,應該是社會上的共識,那為何不立法通過?是每個人將來都會犯罪?如果每個人將來都會犯罪,那是不是這個國家社會有根本問題存在?那實際情況是大部分的人都不會犯罪,那為何不「治亂世用重典」?很奇怪的是,有些人會有萬一還是有人不怕重刑繼續犯法的顧慮,如果怕有人不怕重刑繼續犯法,是不是因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執法不周?讓罪犯有繼續犯法的自由存在?那法律還需要存在嗎?

因為怕重刑對罪犯無效,而放棄「治亂世用重典」的主張是不明智的,新加坡是「不重人權」的良好例子:新加坡有鞭刑、絞刑的存在,他們的法律極為嚴格,可是卻讓犯罪率大幅降低,治安良好,受惠的是守法的廣大的新加坡人,「用重典」在新加坡證明是可行的,沒有怕有人不怕重刑繼續犯罪的顧慮。

當然會有人批評新加坡的嚴刑峻法是落伍的,新加坡人的守法是因為嚴刑峻法。如果一個國家要走向法治,那就應該要確實的執行法律,想要寄望人民會自動守法,那可能要回到道德社會去才行。回到道德社會就不需要嚴刑峻法。在現代社會依靠道德呼籲是行不通的。

在臺灣的社會,民眾可以因為個人因素而違法,例如:擺路邊攤、違章建築、亂停車。如果政府要取締擺路邊攤的違法民眾,民眾可以訴求要繼續生存下去的人權,政府就讓攤販合法化,或是偶而才取締路邊攤?而放棄嚴格執法,或是積極輔導路邊攤販轉業?一般民眾也很體貼的考慮到他們的經濟因素,卻忽視這是違法,且有違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臺灣人不能只是要求政府用嚴刑峻法對付那些犯下重大惡行的人,而規避自己的犯法事實、抗議政府「打蒼蠅」的執法。無法學習西方國家人民的理性,也無法清楚認知人權的定義,是否連違法的罪犯的人權都要保障都無法定調?這或許是只學習到西方保障人權的一面,而無法學習西方人理性的思惟。這是臺灣要真正邁向法治社會、國家的矛盾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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